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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品种规则表

进入交割月提示
1、根据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个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份;
2、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及能源中心业务规则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CU(5手)、AL(5手)、ZN(5手)、PB(5手)、AG(2手)、AU(3手)、RB(30手)、WR(30手)、NI(6手)、SN(2手)、HC(30手)期货合约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3、根据中金所国债交割指南规则规定,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根据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交易所或公司通知为准。并不对此单独出具变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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